近年来,兴仁县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强化基层组织建设,推进民间调解组织与村两委的有机统一,不断探索新时期“大调解”工作模式,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筑牢“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到重大作用。
一是完善机制,强化管理。为提高基层组织对矛盾纠纷调解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民间矛盾纠纷调解力度,真正做到“早介入、早预防、早消化”,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我县制定了《兴仁县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了责任考核与奖励的配套措施。为此,出台了《兴仁县民间纠纷调解奖励暂行办法》,设立调解矛盾纠纷奖励基金30万元,明确了奖励范围、兑现方式及审批程序、基金管理等。对成功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基层组织,按一般民间纠纷案件50元/起,疑难民间纠纷案件100元/起,重大民间纠纷案件200元/起三个等次进行奖励。二是预调结合,突显作用。我县以苗头性民间矛盾纠纷调解为抓手,严格按照“排查——预防——调解”程序,及时发现矛盾,尽早介入调解,从“源头”上有效预防矛盾激化,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得到进一步突显。2011年,兴仁县基层组织全年共调解一般民间纠纷案件307起,疑难民间纠纷案件432起,重大民间纠纷案件128起,落实奖励金额84150元。这些民间纠纷的调解,有效避免了群体和个人上访,有效防止了民间矛盾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三是加强培训,提升水平。为不断地完善和充实基层力量,进一步提升基层组织队伍的业务素养和调解水平,使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兴仁县以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对基层组织队伍进行专门培训,使其掌握更多的调解技巧及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婚姻法》等。
兴仁县通过创新管理方式,各基层组织不仅大量调解了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矛盾纠纷,同时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积极主动排查、参与调处矿群矛盾、移民搬迁、征地拆迁等热点难点问题纠纷,及时排除、化解了大量不安定因素,在维护地方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项目建设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