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0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2010〕38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精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州委、州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兴仁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制约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上的作用。该企业决策的事,由企业决策;市场能解决的问题,由市场解决;宜于中介组织办的事,让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乡(镇、街道)能处理的问题,依靠乡(镇、街道)处理。切实解决好政府职能越位、错位和缺位的问题。县人民政府在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时,更加注重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央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及州委、州人民政府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全县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解决民生问题;更加注重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增强处置突发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
切实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服务与管理,健全办事制度和程序,公开办事依据,简化办事流程,转变服务与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二)理顺职责关系。完善管理体制,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结合实际界定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明确和强化责任。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通过制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定主要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规定,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并强化其相应承担的责任。推进政务公开、绩效考评、行政问责,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权责脱节问题,增强县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四)调整优化组织结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整合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积极探索建立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加强对农业农村、林业和扶贫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权责一致、运转协调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对工业、商贸、乡镇企业、粮食的统筹协调,推进科学技术和工业化融合,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挥整体优势的组合效率,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人力资源统一管理、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整合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综合管理,推进文化市场统一执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强化对煤炭安全生产的管理。加强政府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领导,整合医疗卫生管理和药品管理职能,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保证其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有效监管。整合民族和宗教工作职能。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
全面清理和规范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该撤销的坚决撤销,确需设立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议事协调机构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其工作职责交给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今后县人民政府不再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的采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办法解决。今后不再设立部门管理机构,清理归并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政府工作机构限额外设置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机构设置
(一)机构组建和调整。
1.组建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将经济贸易局 、科学技术局、粮食局、乡镇企业局(煤炭管理局)(除农产品加工职责、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外)、黄金管理局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不再保留县经济贸易局、县科学技术局、县黄金管理局、县乡镇企业局(煤炭管理局)、县粮食局。
2.组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将民族事务局、宗教事务局职责整合,划入民族和宗教事务局。不再保留县民族事务局、县宗教事务局。
3.将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更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建设局、城东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保留县建设局、县城东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县房地产管理局。原建设局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职责划出,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职责划到县水利局。
5.组建交通运输局。将交通局职责与原建设局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局。不再保留县交通局。
6.组建农业林业和扶贫开发局。将农业办公室、扶贫开发办公室、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农机事业服务中心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农业林业和扶贫开发局。不再保留县农业办公室、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农业机械事业服务中心。将原乡镇企业局(煤炭管理局)农产品加工管理职责划入农业林业和扶贫开发局。将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职责划到县财政局,不再保留原在农业办公室挂牌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7.组建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将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旅游局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影电视局。不再保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县旅游局。
8.组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调整为政府工作部门,并与卫生局职责整合,划入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县卫生局、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政府工作部门。将原乡镇企业局(煤炭管理局)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不再单独设立物价局,其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11.不再单独设立外事侨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国防教育办公室,将其职责整合划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应急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挂牌。
12.将移民开发局更名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升格为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
13.保留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县人民政府管理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组织,列为其他机构类别。
(二)现有机构设置。
通过上述调整,县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2个,直属事业单位2个,其他机构1个。具体如下:
政府工作部门:
1.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挂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县法制办公室、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牌子)
2.兴仁县发展和改革局(挂县物价局牌子)
3.兴仁县教育局
4.兴仁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挂县知识产权局、县粮食局、县煤炭局、县黄金管理局牌子)
5.兴仁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6.兴仁县公安局(承担国家安全工作职责)
7.兴仁县监察局(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系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
8.兴仁县民政局(承担县老龄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9.兴仁县司法局
10.兴仁县财政局
11.兴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兴仁县国土资源局
13.兴仁县环境保护局
14.兴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兴仁县交通运输局
16.兴仁县农业林业和扶贫开发局(挂县畜牧水产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
17.兴仁县水利局(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牌子)
18.兴仁县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影电视局(挂县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牌子)
19.兴仁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20.兴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1.兴仁县审计局
22.兴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23.兴仁县统计局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1.兴仁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
2.兴仁县档案局(与县档案馆实行局馆合一体制)
其他机构:
兴仁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以上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其他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建设执法大队属于综合执法队伍,不列入本次机构改革的机构限额范围,予以保留。已撤并的单位所管理的下属机构,随着原管理单位一并划转。
四、部门领导职务职数及人员编制
(一)部门领导职务职数限额。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原则上设正职1名,副职1名,少数工作量大、编制相对较多的部门,其副职可以设2名。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规定设置。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按有关规定配备。上述职务按部门副职配备,不占部门领导职数。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不设常务副职,不设专业技术领导职务。
(二)人员编制。县直机关行政编制总额不得突破。制定“三定”规定时,将政府各部门的行政编制收回,重新核定人员编制。机关工勤编制一般按行政编制数的12%一15%核定。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其余政府工作部门不设置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五、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州委、州人民政府的安排,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编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一)认真做好“三定”规定的报批工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指导县直各部门拟制“三定”规定,按时限完成“三定”规定的报批工作。各部门拟定“三定”规定后,应及时报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后,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印发。
(二)严格按批准的“三定”规定实施改革工作。各部门的机构改革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三定”规定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在2010年4月底前完成。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按中央规定的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对各部门的机构编制予以重新核定。从严控制领导职数,严禁擅自增加内设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进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黔委厅字〔2007〕35号)文件精神,严格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限期纠正。
(四)切实做好人员安置工作。这次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职能调整划转的范围广,撤并整合的部门多,需要安置的人员数量大。对撤并、整合部门的工作人员,按照“人随事走和调剂安置”的原则进行安排。对因职数、编制限制一时难以安排原相应级别职务的,保留原职级待遇。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由部门党组(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妥善安排好股级及以下人员。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严肃机构改革中的各项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和突击进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保持作风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五)认真做好机构改革的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
“三定”工作完成后,各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2010年5月初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部门的机构改革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附:1、兴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领导职务职数核定意见
2、兴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关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职务职数核定意见
附件1:
兴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
机构领导职务职数核定意见
政府工作部门: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核定主任l名,副主任2名,外事侨务办专职副主任1名,政府法制办专职副主任1名,国防教育办专职副主任1名,应急办专职副主任1名。
2、核定1正2副的部门21个: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林业和扶贫开发局、县水利局、县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审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核定1正1副的部门l个:县统计局。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核定1正2副的1个: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
核定1正1副的1个:县档案局(档案馆)。
其他机构:
核定1正2副的l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附件2:
兴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关党委书记和纪委
书记(纪检组长)职务职数核定意见
1、设置机关党委书记1名的单位共3个: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县公安局、县农业林业和扶贫开发局。
2、设置纪委书记1名的单位l个:县公安局。
3、设置纪检组长1名的单位共24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林业和扶贫开发局、县水利局、县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审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县档案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主题词:机构改革 兴仁县人民政府 通知
中共兴仁县委办公室 2010年3月29日印发
(共印142份)